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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醉酒驾车案件审理裁判标准
[ 作者:admin | 时间:2009-09-08 23:18:25 | 来源:ACG ]

  中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记者焦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37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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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上,公布了两起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8日)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些年来,我国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今天(8日)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期发生的多起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这个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2009-08-04 zhaokai begin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09-08/151118606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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