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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将计征个税
[ 作者:admin | 时间:2009-09-16 17:08:18 | 来源:ACG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原因是,正在进行的“查税风暴”中,因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薪金所得”范围扩大

  记者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出的每月应得年金。

  停车费补贴也要征税

  企事业单位车改后涉及到的有关费用也将征收个税。

  在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文件中亦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现在并未强制执行

  新的个税计征政策对员工会有多大影响?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虽然新的个税计征政策已经出台,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企业对员工发放的现金到底是交通补贴、车贴,还是个税以外的补贴,概念上很难明确。

  据透露,不少企业采取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向职工发放的超标准交通补贴,在记账时并没有将其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收入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以车贴、通讯费等方式向员工发放现金,最多的每位员工每个月发放金额达3000多元……”据了解,随着税务总局查税力度的加大,市地税部门将着手调查,一经查实将补缴以往未缴纳的个税。

  来源:重庆晚报 记者 陈寒星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6/062318659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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