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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刺死强行拆迁者续:被判缓刑获自由
[ 作者:admin | 时间:2009-09-17 12:19:01 | 来源:ACG ]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张剑家属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抗诉期内,检方并未提出抗诉;该案辩护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张剑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获悉,在本溪中院的协调下,张剑一家已于昨日领取了征地拆房的补偿款50万元。

  2008年5月14日,拒绝拆迁的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反抗中持刀刺死一人,后在北京向警方投案。

  开发商强拆未获政府批准

  由该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辽宁本溪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

  判决书认定,张志国家房产坐落于由华厦公司承建的明山区新立屯“山水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隶属于“山水人家”两地块;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防卫过当自首被警方认定

  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本溪中院认为,张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博客律师记录张剑刺死强行拆迁者案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2009-09-16/121218662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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