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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应征个税
[ 作者:admin | 时间:2009-11-27 21:54:36 | 来源:ACG ]

  中广网北京11月27日消息(记者 申玉彪)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9时46分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认为,当前有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的目的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的差价。针对这种情况,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转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作出具体的规定。

  由于个人转租房屋前已经支付的租金是这次转租以后必须付出的成本,因此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之前进行扣除。另外为了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的合同和交付资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业内认为,征税在操作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是否存在转租就很难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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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11-27/101819140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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