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原副市长张锐被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决认定,199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张锐利用担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接受青岛市某开发公司等6个单位以各种形式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360余万元。此外,张锐还于1996年1月至1999年3月间贪污公款58万元,于2001年至2005年间挪用清算组资金6000万元。(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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