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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将明确征收企业年金个人税
[ 作者:admin | 时间:2009-12-15 14:28:29 | 来源:ACG ]

  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通知称,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通知还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通知还强调,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从建立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企业年金该如何计征个税?

  链接

  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综合新华社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5/042919259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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