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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名暴动越狱案犯被执行死刑
[ 作者:admin | 时间:2010-01-15 16:19:29 | 来源:ACG ]

  中广网济南1月15日消息 (记者柴安东 通讯员马丽)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俊杰、王兵两名暴动越狱案犯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刘俊杰,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人,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罪犯。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诈骗罪于1993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兵,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阳信县人,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罪犯。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俊杰在淄博监狱服刑期间,多次与被告人王兵密谋,后又动员同监狱罪犯岳德斌、朱云青越狱,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07年12月8日9时许,上述四被告人携带刀具、铁棍,藏匿于淄博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伺机越狱。当日10时左右,当一辆货车准备从监狱南大门出监,监狱两道门同时处于开启状态时,四人手举铁棍、刀具冲向监狱大门,并用铁棍击打上前阻拦的值班人员,强行冲出监狱大门,沿张博公路东侧向北逃窜。在逃跑过程中,四人拦截车辆,暴力拒捕,致监狱职工刘阳轻伤,民警许家波、刘新杰轻微伤。后四人先后被抓获。

  被告人刘俊杰、王兵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计划有组织地暴动越狱,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监狱的监管秩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俊杰、王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犯暴动越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被告人刘俊杰、王兵已被执行死刑。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01-15/154917051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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