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热门专区 火爆论坛 留言建议 内容搜索 阅读排行 我要投稿 友情链接 知道了了 游戏点卡 网址之家 进入家园 Acg专题 站点地图
当前位置:ACG时代 -> ACG资源 -> 新闻中心

TOP

专家称养老保险转移模式与社保法草案冲突
[ 作者:admin | 时间:2010-02-08 13:59:51 | 来源:ACG ]

  早报讯 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马上引来公众高度关注。昨天,一些知名养老保险专家认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要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草案规定仍存“障碍”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越来越长,转入的金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草案与社会保险法矛盾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据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相关阅读:

  专家称养老保险办法部分规定过于复杂

  中国拟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5省市试点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02-08/045515127645s.shtml

1
】【打印繁体】【投稿】【举报】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数百名中国女性在法国沦为妓女 [下一篇]温家宝:将直补农民购买物资设备

说说有礼![登陆ACG后评论无需验证码,精彩评论赢Q币 每月一部iphone4 !] [注册] [登陆]

称  呼:
验 证 码: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ACG全新改版_Acg4.com
ACG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月) | ACG历程 | 品牌大全 | 九娱互动 | 站点地图 | 联系方式 | 投稿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回到顶部↑
香港中西区西环德辅道西307号 传真:852-83251711 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9 - ACG. All rights reserved. ACG时代 版权所有. 闽ICP证08004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