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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企业管理: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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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9-08-11   

企业管理: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工作,促进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推动机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寿险分支机构A类干部晋升的选拔推荐(A类干部任何其他形式的变动不在此列)和B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A类干部晋升的选拔推荐和个险系列B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负责;团险和银行保险系列B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总公司上海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机构A类干部晋升:机构有选拔推荐权,但考核任免由总公司负责;机构B类干部任免:由机构负责干部的材料呈报、发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总公司负责资格认证及任免核准审批;机构室主任级干部任免:由机构负责干部的材料呈报、发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总公司负责审核任职条件。

第二章  机构干部晋升的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晋升的原则
(一)干部晋升应坚持德才兼顾、任人为贤,既重业绩能力,又重发展潜力的原则;
(二)干部晋升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规定的组织架构设置状况进行,不得因人设岗。原则上每个职能部门只配备1个负责人,室主任的晋升必须符合三人以上设室的原则;
(三)干部晋升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严格经过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胜任素质三把尺子的筛选;
(四)机构干部晋升人选原则上应从潜力人员名单或接班人计划中产生,同时遵循逐级提拔的原则,A类干部应从B类(B类职级)干部中选拔,B类干部原则上应从室主任(室主任级)干部中选拔,并具有总公司原任职批复。
    第五条  晋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历:原则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即正规院校脱产学习的毕业生;但年龄在三十岁以上,能力很强、潜力较大,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学历可放宽至正规院校脱产专科,并通过在职学习达到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任职资格:A、B类干部晋升必须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干部晋升培训班并取得任职资格。
第六条  A类干部的晋升
(一)A类干部的晋升是指由B类干部晋升为A类干部。A类干部的晋升原则上由机构推荐,总公司负责考核及聘任。
(二)A类干部的推荐条件:原则上应从当年潜质人才库中选拔,特殊情况需报经集团参加专门测试通过方可晋升;司龄5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可放宽至3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第七条  B类干部的晋升
(一)B类干部的晋升指B类以下员工晋升为B类干部以及B类职级的干部。
(二)B类干部晋升条件:司龄3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3年以上者,司龄可放宽至2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第八条  室主任的晋升
(一)室主任的晋升是指由普通员工晋升为室副主任、室主任或室主任级的干部。
(二)室主任晋升条件:司龄2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3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第三章  机构干部晋升程序
第九条  A类干部的晋升
(一)推荐人选:各机构根据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通过班子会议商定推荐拟晋升人选,上报至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
(二)呈报材料: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2、拟晋升人员简历;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流程:机构推荐的人选经总公司寿险审核通过,由寿险人事行政部安排参加总公司的干部晋升培训,并知会机构人事部;拟晋升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取得晋升资格后,由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安排赴机构考核,并通知本人准备相关晋升材料;考核、面试通过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下发任命文件,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B类干部晋升
(一)推荐人选:由各机构根据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通过班子会议商定推荐拟晋升人选,并报《机构班子会议纪要》、《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至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核。寿险人事行政部每季度安排拟晋升人员参加总公司的干部晋升培训,待拟晋升人员通过笔试、面试取得晋升资格后,方可履行干部晋升程序。第一次未获得晋升资格的人员,下年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公司最多给予两次补考机会,未通过者,取消其晋升资格。
(二)晋升呈报材料:除推荐拟晋升人选已上报的四项材料外还需补报:1、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2、机构拟晋升干部三年责任目标。
(三)审核流程:1、获得晋升资格人员,由机构直接将晋升材料报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批。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将汇同总公司相关直线主管部门对机构上报的干部晋升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由各机构发文聘任,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未获得晋升资格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总公司批复为临时负责人,待取得任职资格后再行任命。
2、三、四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按当地保监办要求履行任职资格审查报批程序,并将保监办批复报备总公司。
第十一条  室主任晋升
(一)晋升呈报材料:1、内部工作签报(或会议纪要);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3、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4、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流程:由机构按要求将晋升材料报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批,批复后由各机构发文聘任,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机构干部晋级程序
第十二条  B类干部晋级
(一)B类干部晋级指机构内部B类干部由经理助理升为副经理或由副经理升为经理。
(二)B类干部晋级条件: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在同类干部中排名前30%者。B类干部晋级的审批原则上每年度一次。
(三)B类干部晋级呈报材料: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3、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4、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四)B类干部晋级审核流程:由机构按要求将晋级材料报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批。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将汇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机构上报的干部晋级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由各机构发文聘任,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室主任晋级
(一)室主任晋级指由室副主任升为室主任。
(二)室主任晋级条件: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优良者。室主任晋级原则上每年度一次。
(三)室主任晋级采取报备方式,由机构自行发文调整,但要严格履行干部晋级内部报批程序,并将《干部任免文件》和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报备总公司寿人事行政部,同时核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机构干部内调程序
第十四条  机构干部内调指寿险系列内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
第十五条  调入机构呈报材料: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B类干部内调)或内部工作签报(室主任内调);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3、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一览表;4、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机构干部内调审核流程:由调入机构按要求将内调材料报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批。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将汇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机构上报的干部内调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由各机构发文聘任,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机构干部轮换程序
第十七条  机构干部轮换指本机构部门或下属机构之间干部的平级调整。
第十八条  轮换原则:机构内部干部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干部培养的原则,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1年以上方可考虑轮换。B类干部的轮换需由机构班子会议商定轮换对象和岗位。
第十九条  机构B类干部轮换呈报材料: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机构B类干部轮换审核流程与内调审核流程相同。室主任间的岗位轮换采取报备方式,由机构自行发文调整,但要严格履行干部内部晋级报批程序,并将《干部任免文件》和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报备总公司寿人事行政部。

第七章  机构干部免职(降级)程序
第二十一条  B类干部或室主任因工作原因免职(降级)的,需经机构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呈报《机构班子会议纪要》、《机构干部谈话记录表》及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至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批复后由各机构发文免职(降级),同时工资、福利待遇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干部免职(降级)应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干部免职(降级)程序;必须经过班子例会研究决定,同时明确干部今后岗位、职级;干部免职(降级)必须履行谈话制度,由机构人事部门具体操作并及时填报《机构干部谈话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降级干部重新任命,应按拟任免职务类别上报相应材料至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B类干部或室主任因离司免职的,由机构自行下发免职文件,同时将免职文件和《离司人员申请书》或《离司审批表》复印件报备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各寿险二级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选拔任用干部,严格履行干部任免程序。如有弄虚作假、随意任免、调换干部不报的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机构委派人事负责人责任,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影响到其年度评优、晋级、加薪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下发的平保寿人〔2000〕008号文件《关于对寿险机构干部任免与关键岗位人员异动实行“核准制”的通知》中的机构干部任免规定和平保寿人〔2000〕018号文件《关于明确机构干部任免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附件二: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
附件三:机构拟晋升干部三年责任目标
附件四: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
附件五:内部工作签报
附件六:机构干部谈话记录表
附件七:寿险机构干部任免条件及呈报材料对照表

有关说明: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应是红头文件,并陈述干部任免理由;《内部签报》应有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分管领导及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详细陈述任免理由。
2.《机构干部任免请示》应是红头文件,并写明任免职务。
3.《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应认真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要求一律打印并粘贴四寸彩色生活照片和两寸免冠照片各一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一页“现在单位”处填写“XX分公司(寿险)”;“现任职务”处填写“XX部门/区/室 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副主任、主任(或XX级);“拟任单位 ”填写要求与“现在单位”同;“拟任职务”与“拟免职务”填写要求与“现任职务”同;
第二页本人自然情况、学习、培训、工作简历及奖惩情况等应由本人提供,人事部门核实后填写;
第三页“指导人意见”应由拟提干部直接上级对其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给予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要包含其主要工作业绩、目前尚存在的问题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并签名确认。
4.《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是总公司审核拟晋升、晋级干部的重要依据,二级机构人事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考核人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撰写考核材料;并侧重对干部的能力倾向、性格特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将年中(终)考核情况(得分及排名)和测评结果写上,并由机构人事负责人签名确认。
5.《机构拟晋升干部三年责任目标》应填写拟晋升干部上任后工作目标并尽可能量化。
6.《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由拟晋升干部依据本部门(室)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机构人事部门严格审核。
7.学历、学位证查验由各机构人事部负责,并盖验证核准章。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机构干部任免条件及呈报材料对照表

干部晋升基本条件:
1. 机构干部晋升人选原则上应从潜力人员名单或接班人计划中产生;
2. 学历:原则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即正规院校脱产学习的毕业生;但年龄在三十岁以上者,能力很强、潜力较大,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学历可放宽至正规院校脱产专科,并通过在职学习达到本科或以上学历;
3. A、B类干部晋升必须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干部晋升培训班并取得任职资格。
类别 晋升(推荐)
具体条件 报批(报备)材料
  晋升 晋级 内调 轮换 因公免职 离司免职
A类 1、司龄5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可放宽至3年以上;
3、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拟晋升人员简历;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B类 1、司龄3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3年以上者,司龄可放宽至2年以上;
3、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
6、机构拟晋升干部三年责任目标。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
4、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一览表;
4、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谈话记录表;
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 报备
《干部免职文件》和《离司人员申请书》或《离司审批表复印件》。
室主任级 1、司龄2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年以上;
2、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或金融类工作3年以上者司龄可适当放宽至半年以上。 1、内部工作签报(或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机构干部考核分析报告;
4、部门(室)工作职责及人力配备状况一览表;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报备
《干部任免文件》和《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1、内部工作签报(或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任免呈报表;
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报备
《干部任免文件》和《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1、机构班子会议纪要;
2、机构干部谈话记录表;
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 报备
《干部免职文件》和《离司人员申请书》或《离司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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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干部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参照《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和《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提任公示制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学院干部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实行任命制,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其他部门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五条学院工作人员职务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全总党组、院党委、院长、干部人事处进行任免;
  (一)正副局级干部职务由全总党组任免。
  (二)各系、部、处、室、馆正副主任(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干部人事处正副处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后,须经全总组织部考察同意,由院党委任免。党委其他职能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各总支正副书记职务由院党委提名,经总支委员会选举通过,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或由院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由院党委常委讨论提出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团委选举通过,报上级工会、团委批准后,由院党委任免。
(三)正副科级职务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干部人事处审核、院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办理手续。
第三章 任 职
  第六条 任命中国工运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拟提拔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体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 具备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任职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年定为优秀等次。
  (二)晋升科、处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局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四)晋升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级以上正副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或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任职程序
  (一)正处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正处级职务的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组织部提出拟任职位方案,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位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按照《学院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选答辩、民主测评等程序,由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和民主推荐,由干部人事处提出考察对象名单,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须提交任职后的工作设想报告
  3.进行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提出拟提拔人选
  干部人事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提拔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5.决定任用
  学院党委常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6.进行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7.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8.进行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9.颁发任职通知
  由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二)副处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先行沟通,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院分管领导提出,经与干部人事处及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在院党委常委会上提出,党委常委经过充分酝酿确定拟任职位。
  2.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人事处根据岗位性质和岗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民主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经征求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两人组成)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须提交任职后的工作设想报告。
  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写出考察材料。
  4.决定任用
  院党委常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和集体讨论后,作出任职决定。
  5.进行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6.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7.进行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或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8.颁发任职通知
  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三)正副处级干部平级调整任职程序
  1.拟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并与组织部协商,由干部人事处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人事处派人到所在部门进行民意测验。
  3.院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后,由院分管领导找本人谈话,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职务任免或聘任通知。
  (四)科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向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汇报。
  2.干部人事处派人考察,提出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干部人事处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学院的;
  (六)离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延期退休的女同志。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一条 免职程序
  (一)免去正、副处职务,由干部人事处听取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告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提出拟免职建议,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并向全总组织部备案。
  (二)免去正副科级干部职务,由部门领导提出,向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征得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向院党委常委会报告,办理免职有关手续。
  (三)免职谈话
处级干部由院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免职谈话,科级干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免职谈话。
  (四)颁发免职通知
  处级干部由党委或院长颁发免职通知,报全总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由干部人事处颁发免职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在本单位晋升职务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四)被辞退、解聘的;
  (五)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六)死亡的。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被免职后,在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提拔干部;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中央和全总以及我院干部任职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院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五)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指令晋升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八)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不准在工作人员任免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违*****的纪律进行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调离工作时,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十一)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以及其他有碍职务任免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对本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学院纪检办或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检举、申诉。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勤业佳钧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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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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