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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江夏学院(筹)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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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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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学院(筹)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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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学院(筹)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校园网的安全防护,维护校园网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院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更好地为学院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任何使用本院计算机网络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学院校园安全稳定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校园网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实验办负责,网络实验办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HINA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六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出口管理。校园内凡需上网的计算机,只能接入校园网并纳入校园网统一管理。未经校园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各类网络服务器。院内任何部门建立的网络机房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外连,更不能对外开放。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租用独立专线外连的,需经学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七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用户管理。所有网络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申请开设入网账户,并签署《江夏学院(筹)校园网用户责任书》,由网络实验办备案后统一分配IP地址;严禁盗用、转让、修改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八条  所有联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公共场所不对社会开放。有关管理部门对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记录,应按规定给予保留,以备检查。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若发现“黑客”入侵或感染病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遵守用户守则,节约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可在一个房间内组成局域网,严禁私设代理服务器和使用路由接入校园网,严禁跨宿舍拉线组网,严禁通过电话拨号或ADSL等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由宣传统战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分布审核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各部门必须设置一人专职或兼职信息安全员。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上开通BBS服务,必须经过宣传统战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谁开通、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特别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要加强校园网监控,及时、果断地处置网上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学院宣传统战办公室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网络法规、网络礼仪及道德规范,并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内的公共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院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其管辖范围与所属房间内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移动、拆装、破坏。对校园网络设施造成破坏的,报请安全保卫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IP地址;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一经查实,网络实验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IP地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行为一经查实,报学院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宣传统战办公室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将向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四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宣传统战办公室和网络及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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