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8〕163号)文件精神,结合上学年我院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情况,现就做好2008-2009学年我院国家助学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教学单位按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人数的20%上报,其中5%特困生, 15%贫困生。不得超过各规定比例。原则上按教学单位中的原四校学生数比例分配。
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上年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在所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将“5.12”地震受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在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上报的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教学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夏学院_ __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二)附院内公示具体名单
(三)如遇人员变更,请附变更名单
四、国家助学金材料请各教学单位于9月25日前报江夏学院学生办。以后每月25日前报送材料,每月5日各教学单位可到财务办办理领取手续。
江夏学院学生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江夏学院_ __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