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学院(筹)审计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拟定本院有关重要财经规章制度。
2、参与本院各项财务收支预算,并对各项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院内各项收益分配、部门收入提成与分配是否合法合理和招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参加上级和学院召开的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有权对本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查阅有关资料,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6、检查被审计部门的财会账目是否违反财经制度,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7、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国家有关法规,揭发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8、凡是本院所属部门对部门办班的办班任务、定额、收益、分成、奖励和经费缴拨等情况,必须经过审计确认后方能生效、兑现。
9、凡是学院决定应进行审计的部门负责人,未经离任经济审计,均不得调离。
10、审核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执行情况,针对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
11、负责办理上级纪委、审计部门和学院领导布置的审计事项。
以上内容转自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