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学院(筹)监察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监察的日常工作。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察。
3、协助学院和行政职能部门制定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教职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行政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情况。
4、对基建工程项目、设备、仪器、家俱、材料、采购项目、大型维修项目的招投标、招生工作等进行监督。
5、协助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和为政清廉的教育、宣传,表彰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对典型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予以通报。
6、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7、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8、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9、配合组织部、人事处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10、完成上级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